所稱「依修正後法令整體衡酌」之補充解釋
釋示函令標題
所稱「依修正後法令整體衡酌」之補充解釋
釋示函令內容
本部90年5月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1795號令釋,有關「依修正後法令整體衡酌」,係對同一建築物所有權移轉行為,分別依修正前契稅條例及當時本部相關函釋規定,與修正後契稅條例及現行本部相關函釋規定,將本稅及罰鍰(或怠報金)加總併計後比較,據以衡酌依修正後法令適用之結果,是否對其較為有利而言。(財政部93/09/14台財稅字第093045398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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