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共有多筆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應課交換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數人共有多筆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應課交換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關於分割契稅之課稅契價,是否包括各共有人原持分價額,抑或按各分割人取得部分之價額扣除原持分價額之餘額計課乙案,核釋如說明。說明:本案依兩種情況分別核釋如次:(一)數人共有1宗不動產,辦理分割,其分割契價之認定,依照契稅條例第8條「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之規定,向以該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準,由分割人報繳分割契稅。(二)數人共有兩宗或兩宗以上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各單獨分得原共有之不動產所有權(例如甲、乙兩人共有A不動產,又共有B不動產,持分均為二分之一,A、B契價相等,約定由甲取得A不動產,乙取得B不動產。)核其程序,固有先行分割,再行交換之行為,惟按其結果,乃係各共有人間以共有持分互為交換取得各宗不動產產權,應按交換契稅規定核課,免再重複課徵分割契稅。(財政部70/01/26台財稅第3067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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