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及學術研究機構房屋免稅並無自有或所有之限制
釋示函令標題
私校及學術研究機構房屋免稅並無自有或所有之限制
釋示函令內容
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校舍或辦公使用房屋免徵房屋稅之規定,並無「自有」或「所有」房屋始予免徵之限制。××圖書館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規程」規定設立,並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其供直接使用之房屋縱非該財團法人所有,依照首揭條款應准免徵房屋稅。(財政部71.11.4.台財稅第三八○六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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