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因改設醫療法人而登記移轉如符課稅要件自應申報繳納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房屋因改設醫療法人而登記移轉如符課稅要件自應申報繳納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醫院依醫療法規定改設為××醫療社團法人,該醫院之房屋所有權移轉為××醫療社團法人所有,是否應依契稅條例課徵契稅一案。說明:三、內政部96年2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3564號函增訂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改設醫療法人」係配合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所為之土地權利移轉登記,其地上建物之移轉案件雖亦隨之以「改設醫療法人」為登記原因,惟既非屬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所指「土地」移轉之適用範圍,其取得該建物,仍應依契稅條例規定辦理。是以,本案××醫療社團法人雖以「改設醫療法人」申報契稅,惟仍應查明其實際取得系爭房屋之原因為何,如經查明符合契稅條例規定之課稅要件,自應依法申報繳納契稅。(財政部96/07/02台財稅字第096045337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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