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營業用房屋於停業期間課稅之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供營業用房屋於停業期間課稅之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
供營業使用之房屋,於停業期間,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停業期間,在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及申報房屋變更使用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二)已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並申報房屋變更使用者,應按變更後用途,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規定之稅率,予以核課房屋稅。(財政部66.5.10.台財稅第三三○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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