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借用土地有事實上管領力者即屬得代繳地價稅之占有人
釋函標題:
對借用土地有事實上管領力者即屬得代繳地價稅之占有人
釋函內容:
查「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為民法第940條所明定。而使用借貸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借用物交付後,借用人於借貸關係存續中,有繼續占有其物而為使用之權。是以本案土地,既無償借予私立○○商工職業學校使用,該校對該借用土地即有事實上管領力,應認屬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占有人。(財政部82/09/09台財稅第8214960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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