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代繳稅款之占有人不因其占用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影響
釋函標題:
得代繳稅款之占有人不因其占用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影響
釋函內容:
依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上開所稱「占有人」,依民法第940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準此,本案張××、張○○2人占有使用○○號房屋之基地,對該基地有事實上管領力,應認屬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占有人」,不因其占用該基地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影響。又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時,依前揭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是以,本案依貴局來函所敘占有人對代繳稅款既有異議,是否仍指定由其代繳,應由○○市稅捐稽徵處審酌實情,本諸職權辦理。(財政部83/06/29台財稅第8315995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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