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取得之不動產准以更名登記變更為團體所有
釋示函令標題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取得之不動產准以更名登記變更為團體所有
釋示函令內容
檢送內政部研商「寺廟等宗教團體以其資金取得之不動產,以住持、信徒、管理委員等自然人名義登記者,其更名登記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財政部84/05/18台財稅第840270149號函)
附件:內政部84年5月11日台(84)內地字第8474906號函
(一)按土地登記規則刻正由內政部研修中,並擬於近期修正發布施行,故關於寺廟等宗教團體於前揭規則依法定程序修正發布(編者註:已於84年7月12日發布修正,同年9月1日施行)後,仍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者,有關其取得之不動產,應循依修正後之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04條)辦理登記。(二)寺廟等宗教團體於土地登記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前所取得之不動產,而以住持、信徒、管理委員等自然人名義登記,但自始即供該團體所使用,並經內政部證明其取得不動產之資金確為該團體所支付,或以私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有公開之文件紀錄資料可認定該私人為該團體之關係人,並係該團體之基金或資金為該團體所取得者,准以「更名登記」方式變更登記為該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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