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確認非實際所有人者其已納房屋稅應予退還
釋示函令標題
經法院確認非實際所有人者其已納房屋稅應予退還
釋示函令內容
房屋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為房屋稅條例第四條所明定,而所謂房屋所有人,參照貴省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二條規定,係指已辦登記之所有權人及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實際房屋所有人。本案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保存登記,其原始取得者為實際所有人,本件既經法院判決確認鄭××等人非原始取得者,即非實際所有人,其已繳納之房屋稅應予退還。(財政部77.12.6.台財稅第七七○三四一七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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