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受人死亡可由合法繼承人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釋示函令標題
不動產買受人死亡可由合法繼承人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
一、案據○○縣○○鄉鄉民○○○50年11月2日申請書為×××購買土地已繳契稅,未經辦理買賣移轉登記即已死亡,可否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辦理買賣移轉登記為繼承人所有,其已繳納契稅是否有效,呈請釋示到府。二、案經轉准內政部50年12月29日台內地75117號函:「一、貴府50年12月14日府民地甲字第26530號函誦悉。二、查本案原函第二點意見,經核尚無不合,應准照辦」。(臺灣省政府51/02/10府民地甲字第4092號令)
附件:臺灣省政府50年12月14日府民地甲字第26530號函
一、案據○○縣○○鄉○○村○○號居民○○○50年11月2日申請書略以:「一、竊民之長子×××生前於民國48年1月31日向本鄉村民買受座落××號地上房屋一棟,依法於民國48年3月10日投納買賣契稅完畢,正辦理過戶手續,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前實患腦溢症死亡。二、現為辦理該棟建物產權移轉登記,發生如下疑義:(1)原以長子之名義已投契完竣之稅單、契據是否有效。(2)現在可否由繼承人檢具戶籍謄本、子孫系統證明書等有關證明文件,連同原以長子名義投納之契稅收據,向地政機關代理聲請產權移轉登記後再聲請繼承登記。」二、查×××既已死亡,依民法第6條規定,自不能登記該民所有後再辦繼承登記,似應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由該民繼承人辦理買受繼承移轉登記,即直接移轉登記為繼承人所有。至契稅既已繳納,亦屬有效,以案關中央法令疑義,相應函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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