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給付部分價款及承擔債務承受房屋應課買賣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以給付部分價款及承擔債務承受房屋應課買賣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依照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本案甲貸款興建之國民住宅,係於建築完成並辦妥建築物產權登記後始讓與乙承受,而乙除付給甲自備配合二成款暨償還土地銀行貸款部分利息外,並承擔甲未償還之債務,此項行為,核屬不動產買賣,應依照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課徵契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8/12/12財稅三字第104696號令)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台北港特定區、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