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5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買賣房地未分別約定價金者應按比例計算房屋契價核課契稅

買賣房地未分別約定價金者應按比例計算房屋契價核課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買賣房地未分別約定價金者應按比例計算房屋契價核課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核釋規定地價區域內土地連同地上房屋買賣,課徵房屋買賣契稅,審核契價疑義。說明:二、規定地價區域內土地連同地上房屋買賣,除當事人在買賣契約內已分別約定土地及房屋價金者,其房屋買賣契稅,依照契稅條例第4條規定,應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申報納稅外,其未分別約定土地及房屋價金者,應以買賣總價金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標準價格之百分比,分別計算土地與房屋之價額,依法課徵房屋買賣契稅。(財政部65/02/04台財稅第306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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