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嶼放射性待處理物料貯存場房屋不合免稅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蘭嶼放射性待處理物料貯存場房屋不合免稅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免徵房屋稅。」本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處所有蘭嶼國家放射性待處理物料貯存場房屋,係由台灣電力公司以預付貯存費墊付工程費用所興建。據查報該房屋係供台電公司使用,並收取物料貯存費,應屬出租,而非供本身辦公使用,核與首揭條款免稅規定不合,自應依法課徵房屋稅。(財政部72.9.27.台財稅第三六八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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