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告徵收尚未拆除之房屋其課稅主體之確認
釋示函令標題
經公告徵收尚未拆除之房屋其課稅主體之確認
釋示函令內容
房屋經公告徵收後,在未拆除前,仍由原業主繼續使用者,自發放補償費完竣之日起,不再向原業主課徵房屋稅;惟該房屋之房屋稅籍如未註銷,該房屋既已為徵收機關所有,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免稅規定者外,應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財政部70.11.13.台財稅第三九五九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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