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置不動產並捐助成立基金會者屬捐助財產行為非契稅課徵範圍
釋示函令標題
政府購置不動產並捐助成立基金會者屬捐助財產行為非契稅課徵範圍
釋示函令內容
經洽行政院新聞局87年8月5日(87)建廣三字第12473號函復,依公共電視法第4條規定: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台幣1億元,並以歷年編列籌設公共電視臺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23條(編者註:現行法第25條第1項)之限制。是該局依據上開條文規定,於公視基金會正式成立前,將其歷年為籌設公視所購之不動產包括轉播站等建物捐予貴會,應為設立財團法人而於法人成立前所為捐助財產之行為,尚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契稅範圍。(財政部87/08/26台財稅第8705861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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