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教堂及寺廟用房屋並無自有之限制

教堂及寺廟用房屋並無自有之限制

釋示函令標題
教堂及寺廟用房屋並無自有之限制
釋示函令內容
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私有房屋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所稱「私有房屋」並無限定必須以宗祠或宗教團體之名義為所有權之登記。(財政部67.6.15.台財稅第三三八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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