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醫事財團法人自有供事業用房屋無免稅之適用

醫事財團法人自有供事業用房屋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醫事財團法人自有供事業用房屋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
醫事財團法人所有之房屋,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者可免徵房屋稅外,其餘尚無特別減免規定。所謂免徵醫事財團法人自有供事業用房舍房屋稅乙節,因乏法令依據,歉難照准。(財政部71.12.8.台財稅第三八八五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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