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處配售住宅其產權未經登記即予轉讓其契稅申報應受理
釋示函令標題
國宅處配售住宅其產權未經登記即予轉讓其契稅申報應受理
釋示函令內容
國宅處分期付款配售整建住宅,其產權未經登記而發生轉讓者,現行稅法既無限制之規定,稽徵機關應予受理申報繳納契稅。(臺北巿政府財政局64/10/15財強二字第184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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