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委由營建署興建為安置受災戶之平價住宅屬無償撥交者不課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縣政府委由營建署興建為安置受災戶之平價住宅屬無償撥交者不課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縣政府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編者註:已於95年2月4日期滿廢止)規定委由營建署興建為安置受災戶之平價住宅,擬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無償撥交該縣政府,應否申報核課契稅一案。說明:二、本新社區平價住宅如經查明係由○○縣政府依法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為開發興建,且該住宅之興建財源,係自行政院為九二一震災設置之社區重建更新基金項下支應,於平價住宅興建完成後,內政部營建署將無償撥交縣政府,僅因無適當之登記原因,乃擬採內政部地政司建議,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並就備註欄加註「撥交」字樣,按實質課稅原則,上開撥交行為,尚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應免予報繳契稅。(財政部93/06/10台財稅字第093045194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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