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私有土地無償供票據交換所使用不得免稅

私有土地無償供票據交換所使用不得免稅

釋函標題:
私有土地無償供票據交換所使用不得免稅
釋函內容:
主旨:○○銀行所有房屋及土地,無償提供中央銀行於各縣市設立之票據交換所辦公使用,不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說明:二、有關中央銀行於各縣市設立之票據交換所之組織性質,經洽中央銀行88/05/1788)台央業字第0200647號函覆,略以:「票據交換業務為本行法定職掌之一,各地票據交換所為受本行指揮監督、辦理票據交換之作業組織;其經費來源係由各參加交換單位共同負擔,業務收支結餘,並未歸屬本行」。據此,該等票據交換所尚非政府機關,故○○銀行所有房屋及土地無償提供該等票據交換所辦公使用,應無上開免稅條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8/06/03台財稅第88191908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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