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無償供陸軍眷舍使用其建物已列公產管理者免徵地價稅
釋函標題:
私有土地無償供陸軍眷舍使用其建物已列公產管理者免徵地價稅
釋函內容:
○○公司所有○○地號土地,無償供陸軍總司令部作為眷舍使用,其地上建物既經查明列入公產管理,仍應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徵地價稅;至於配住眷戶違規作營業使用部分,應依法課徵地價稅,惟可依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由占有人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財政部88/05/14台財稅第8803059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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