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1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房屋公共設施應按主建物用途適用稅率分攤計課

房屋公共設施應按主建物用途適用稅率分攤計課

釋示函令標題
房屋公共設施應按主建物用途適用稅率分攤計課
釋示函令內容
房屋供共同使用之電梯及公共設施之房屋稅,按該主建物之用途所適用之稅率分攤課徵。主建物有兩種以上不同用途者,分別按其用途之實際面積比例計算,依所適用之稅率課徵。(財政部74.12.14.台財稅第二六二七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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