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房屋出租應按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核定適用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房屋出租應按承租人實際使用情形核定適用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租賃公司或一般營利事業所有房屋出租,與旅館業以房間供旅客住宿之營業性質不同,應按房屋承租人之實際使用情形,核定其應適用之稅率,不宜一律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說明:二.關於××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號房屋部分出租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業外銷拓展會(以下簡稱紡拓會)作為辦公廳舍使用,依照主旨規定,應依紡拓會之使用情形,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75.1.24.台財稅第七五二○○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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