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於自行拆除申請滅失登記後再註銷稅籍應否報繳契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向法院標購房屋於自行拆除申請滅失登記後再註銷稅籍應否報繳契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
邱君向○○地方法院標購16棟房屋,於自行拆除向地政機關申請滅失登記後,再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籍,應否另行報繳契稅一案,該等房屋之滅失如非發生在契稅條例第16條所訂之申報期間者,應無本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89號函有關免報繳契稅之適用。(財政部88/06/01台財稅第8819185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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