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廠房於移轉登記前倒塌免報繳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向法院標購廠房於移轉登記前倒塌免報繳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向法院標購廠房,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該廠房倒塌不復存在,應否報繳契稅案,依說明二核辦。說明:二、查法院拍賣之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原則上自應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報繳契稅,不因該不動產在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前滅失而豁免納稅之義務,惟如其不動產之滅失係發生在契稅條例第16條所訂之30日申報期間者,則辦理納稅及辦理產權登記既有困難,應准免再報繳契稅。(財政部69/06/12台財稅第3468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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