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9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祭祀公業在未解散下將部分房屋變更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應否課徵契稅釋疑

祭祀公業在未解散下將部分房屋變更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應否課徵契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祭祀公業在未解散下將部分房屋變更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應否課徵契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非財團法人祭祀公業施○○在未經解散下,將部分房屋按派下員持分比例變更為全體派下員所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應否課徵契稅乙案。說明:二、經函准法務部95731日法律決字第0950700556號書函,略以:「查本件如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協議同意將祭祀公業房屋按派下員持分比例變更為全體派下員所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應為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屬協議分割,仍得維持部分財產為分別共有關係,符合共有型態變更範疇,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物處分規定,。」。準此,本案祭祀公業施○○在未經解散下,將部分房屋按派下員持分比例變更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其契稅之課徵應參照本部55414日台財稅發第3507號令釋規定辦理。(財政部95/08/31台財稅字第095045560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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