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9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公同共有變更為持分共有如持分增加者應課契稅

公同共有變更為持分共有如持分增加者應課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公同共有變更為持分共有如持分增加者應課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本部55台財稅發第3507號令規定公同共有土地變更為持分共有(編者註:分別共有),無需繳納分割契稅,應以變更後持分(編者註:係指分別共有之應有部分而言)減少或不變之共有人,始有其適用。持分增加者,顯係持分減少者之讓與所致,應予查明其讓與性質(如買賣、贈與等),依法課徵契稅。(財政部66/03/30台財稅第3205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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