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9日 星期一

◆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未併同報稅者應予補徵

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未併同報稅者應予補徵

釋示函令標題
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未併同報稅者應予補徵
釋示函令內容
區分所有之建物移轉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未併同報繳契稅者,依契稅條例第2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81條)第2款規定,應查明隨同各相關區分所有之建物一併發單課徵契稅。(財政部73/02/24台財稅第513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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