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申報契稅後雖經假扣押權利人仍不得單獨申請撤銷申報
釋示函令標題
房屋買賣申報契稅後雖經假扣押權利人仍不得單獨申請撤銷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關於房屋買賣申報契稅後,經法院假扣押,可否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一案。說明:二、查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依學者見解,所謂假扣押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法院依債權人之聲請所為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扣押裁定而言,其性質具有暫定性及附屬性,僅以略式程序迅速為審判,對於債務人之利益保護較不周密,故立法者為調整對於債務人為必要之保護起見,除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債權人應供擔保外,並於同法第529條至第531條規定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制度;據上,假扣押並無最後確定權利存在之性質,僅有暫定權利存在之性質。三、依本部75年5月3日台財稅第7541475號函釋,房屋買賣之權利人於申報契稅後,始發現承買房屋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又依本部72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38128號函釋,房地買賣之權利人於申報並繳納契稅及代繳土地增值稅後,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始發現承買之房地業經地方法院查封不得移轉,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其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申報。其理由係因房屋被法院查封不得移轉,故准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申報,本部上開2函釋所謂之「查封」,應限於依確定之終局判決或與確定之終局判決有相同效力之其他執行名義所為之「查封」;房屋在假扣押期間,債務人雖亦不得予以處分,惟如前所述,假扣押性質僅為短暫性及附屬性,並無最後確定權利存在之性質,且隨時有可能因為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至531條規定之原因而被撤銷,從而主旨所述案例,應不准由承買房屋之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財政部89/09/14台財稅字第08904562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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