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鋁將建物以帳面價折抵辦理減資繳交國庫非因公使用應課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台鋁將建物以帳面價折抵辦理減資繳交國庫非因公使用應課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有關台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奉行政院令結束營運,其將地上建物以帳面價值折抵「資本收回」辦理減資繳交國庫應否課徵契稅乙案。說明:三、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查本案地上建築物並非因公使用,故仍應依同條例第2條規定申報、繳納買賣契稅。(臺北市政府財政局80/10/04財二字第282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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