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鹽公司奉核減資繳庫之房屋以贈與移轉為國有如係因公使用而取得者免徵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臺鹽公司奉核減資繳庫之房屋以贈與移轉為國有如係因公使用而取得者免徵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奉行政院核定減資繳庫之房屋,以贈與方式移轉為國有,該等國有房屋如係因公使用而取得者,可依契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免徵契稅。其屬空屋如取得後預定未來作為因公使用者,亦准先依上開條款免徵契稅,惟嗣後非因公使用,或係供營業用者,則仍應補徵契稅。(財政部92/02/07台財稅字第09104580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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