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由典權人取得所有權時應補徵契稅差額
釋示函令標題
房屋由典權人取得所有權時應補徵契稅差額
釋示函令內容
不動產設典,典權人支付典價,出典人祗移轉典物之占有於典權人,典物之所有權仍為出典人所保有。其屬房屋及非實施都市平均地權地區之土地,設典當時,依照契稅條例第3條規定,僅予課徵5%稅率之典權契稅,是典權人依民法第923條第2項規定因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而取得典物所有權時,應就原課典權契稅之契價,補徵買賣契稅稅率與典權契稅稅率之差額2.5%契稅(編者註:現行買賣契稅稅率為6%,典權契稅稅率為4%,差額為2%)。(財政部63/01/10台財稅第301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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