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不動產設立另一法人不課契稅至對已登記之法人捐贈則應按贈與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法人捐助不動產設立另一法人不課契稅至對已登記之法人捐贈則應按贈與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
財團法人因受政府法令限制,無法從事另一目的事業,經捐助設立另一財團法人,於該法人設立登記前捐助不動產,並訂明於捐助章程者,其與一般贈與之所有權移轉情形有別,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契稅課徵範圍;至對已依法設立登記財團法人之捐贈,核屬贈與性質,應按贈與課徵契稅。(財政部96/11/19台財稅字第096045596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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