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日 星期一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已辦登記之寺廟於不同轄區設立專供傳教之道場免徵地價稅

已辦登記之寺廟於不同轄區設立專供傳教之道場免徵地價稅

釋函標題:
已辦登記之寺廟於不同轄區設立專供傳教之道場免徵地價稅
釋函內容:
主旨:○○堂所有土地供佛堂使用,可否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一案。說明:二、依內政部88/01/08台(88)內地字第8892059號函,略以:「查寺廟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經辦寺廟登記之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故有關寺廟之登記,應向寺廟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辦理登記。有關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寺廟用地其地價稅全免。。』,所指寺廟用地,似宜指已向寺廟所在地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登記有案,或其他經向各該主管機關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用地。惟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寺廟,於不同主管機關轄區設立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道場或禪修中心者,因其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似可認定為得減免地價稅之對象。」本案請參照上開內政部函辦理。(財政部90/03/14台財稅字第09004518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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