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稱民營公路基地不包括民營客運業者之車站等直接用地
釋函標題:
所稱民營公路基地不包括民營客運業者之車站等直接用地
釋函內容:
主旨:有關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7款所稱民營公路基地,是否包括民營公路客運業者之車站及其附設之停車場、保養場、檢修組、檢修班等直接用地乙案。說明:二、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公有土地供公路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不包括其附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而同規則第8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對於私有土地供公路使用則明定「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全免。」準此,私有土地係以民營公路基地為免稅範圍,公有土地則供公路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均可免稅。次查得依上揭第8條第1項第7款規定減免地價稅者,乃指公路經營業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公路而言,且以該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非專用)為免稅要件。有關○○汽車客運公司係屬汽車運輸業中之公路汽車客運業,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之事業,與私人或團體申請核准興建之公路,…向通行停放之汽車或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之公路經營業有別,故其用地尚非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7款所定,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公路基地。有關私有土地供民營「公路」使用,於適用上開規則第8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徵地價稅時,建議包含民營公路客運業者之車站及其附設之停車場、保養場、檢修組、檢修班等直接用地乙節,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尚不宜採行。(財政部89/07/05台財稅第08904526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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