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基金及準備金投資不動產不得免徵契稅
釋示函令標題
勞保基金及準備金投資不動產不得免徵契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勞保基金及準備金投資不動產,除租賃所得可免納所得稅外,其因移轉或取得所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不得免徵。說明: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運用基金及準備金免稅範圍,係以其運用所生利益為限,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仍應依法繳納。(財政部64/11/28台財稅第384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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