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新建標準廠房免徵契稅係以未經使用者為限
釋示函令標題
加工出口區新建標準廠房免徵契稅係以未經使用者為限
釋示函令內容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第4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為第3款)前段規定,外銷事業取得加工出口區內新建之標準廠房免徵契稅,係以外銷事業向建造人取得從未經使用之新建標準廠房為限。至業經使用或承購後再轉讓者,已非新建之標準廠房,應無上開免徵契稅條款之適用。(財政部61/01/18台財稅第3057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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