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有瓦斯管理處新建行政大樓可否免稅應視該處組織性質而定
釋示函令標題
縣有瓦斯管理處新建行政大樓可否免稅應視該處組織性質而定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關於××縣瓦斯管理處新建之行政大樓及其事業部分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室可否免徵房屋稅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免徵房屋稅。查公營事業機構非屬上揭條款免稅對象,及公務機關准依上揭條款免徵房屋稅,於台北市政府財政局61.12.18.財明二字第二八八三四號令(編者註:參閱本條第一11則)及貴省稅務局78.10.18.稅二字第五九八○六號函(編者註:參閱本條第一25則)已有類似案例,本案××縣政府瓦斯管理處新建行政大樓,所有權人為××縣政府,其房屋稅之徵免,請查明該處組織性質,逕參照上述二函辦理。三.另該處所使用之廠房、既非屬同條文第六款免徵對象,自無上揭條款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2.9.20.台財稅第八二○四一九六九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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