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房屋價值劇增其座落地段等級適用標準可重行評定
釋示函令標題
地區房屋價值劇增其座落地段等級適用標準可重行評定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貴省各縣市房屋座落地段等級適用標準之重行評定,可否不受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疑義一案。說明:二.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前項房屋標準價格,如物價總指數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增減時,應重行評定...... 」依此規定,房屋座落地段等級適用標準,係依據商業、交通情形、房屋供求概況及房屋買賣價格等因素而訂定。是以貴省各縣市如因部分地區新闢或拓寬道路,暨新社區規劃興建及其他公共設施之舉辦,帶動該地區之繁榮,而使該地區之房屋使用價值劇增,致原評定之房屋地段等級與實際情形不符者,在物價總指數雖未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增減時,仍可重行評定,以符實際。(財政部72.9.26.台財稅第三六八二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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