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愛之家供出租之房屋不得免徵房屋稅
釋示函令標題
仁愛之家供出租之房屋不得免徵房屋稅
釋示函令內容
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本部受理××縣私立××仁愛之家,因申請免徵房屋稅事件提起再訴願案,據再訴願人於再訴願書中稱,○○仁愛之家所有出租之房屋並沒有繳納房屋稅,並檢附○○仁愛之家復函影本乙份。如所稱屬實,顯與首揭法條規定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要件不合,依法不得免徵房屋稅。(財政部70.9.22.台財稅第三八○四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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