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學校校舍依互惠原則徵免房屋稅
釋示函令標題
外僑學校校舍依互惠原則徵免房屋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日僑協會所屬××市日僑學校之校舍,准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說明:二.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本案日僑協會所屬××日僑學校雖未完成財團法人登記,惟准教育部台73文第三七八一四號函稱,依該部「外國僑民學校設置辦法」並無強制外國僑民學校必須成立財團法人之規定;復准外交部外73亞協秋字第二五七○七號函稱,我國在日本所設立之中華學校,已獲免除或減免房屋稅之待遇。是××日僑學校之校舍,准依上開條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財政部73.12.1.台財稅第六四○五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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