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未申報仍溯及至拆除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釋示函令標題
房屋拆除未申報仍溯及至拆除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房屋拆除未申報,致房屋稅繼續查定開徵,積欠之房屋稅可否免徵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納稅義務人馬××先生原所有座落××號房屋既已拆除,請查明其房屋拆除日期,並自拆除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免徵房屋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79.9.18.高市稽財字第○四一六六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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