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承買人名義課徵之房屋稅撤銷買賣不予退還
釋示函令標題
以承買人名義課徵之房屋稅撤銷買賣不予退還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林翁××與××工程公司申請撤銷買賣契約,在未奉准撤銷前,其以承買人名義所繳之房屋稅,可否准予退還乙案,復如說明。說明:本案房屋原為××工程公司所有,於64.3.19.與林翁××訂定買賣契約,64.4.9.申報契稅,貴市稅捐稽徵處××分處據以改向承買人林翁××課徵房屋稅,核與現行規定尚無不符。嗣後買賣雙方延至71.3.12.始提出申請撤銷買賣契約,則房屋稅應自申請撤銷買賣之當期,恢復向原所有人××工程公司課徵。至於以往各期以承買人名義所繳之房屋稅,既經課徵確定,應不予退還。(財政部71.8.31.台財稅第三六四七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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