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報契稅經查獲者以查得或舉發時之標準價格為準
釋示函令標題
匿報契稅經查獲者以查得或舉發時之標準價格為準
釋示函令內容
不動產移轉匿報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補稅送罰者,其契價之審核,應以查得或舉發當時之標準價格為準。(財政部67/02/03台財稅第3083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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