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房屋轉供其他社團使用不得免稅
釋示函令標題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房屋轉供其他社團使用不得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私有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如該政府機關以之轉供其他社團使用,已非屬政府機關公用範圍,自不能適用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說明:二.查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私有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者,免徵房屋稅,其適用要件有二:(一)無償提供;(二)供政府機關公用。本案房屋雖係無償借與台北市××區公所,惟該區公所將其轉供該區體育會管理使用,且有對外收費情事,即與「供政府機關公用」之條件不合,自不得免徵房屋稅。(財政部69.11.26.台財稅第三九六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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