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日 星期四

◆土地重劃買賣+土地買賣諮詢◆稅捐稽徵法第6條修正條文適用時點、範圍及執行釋疑

稅捐稽徵法第6條修正條文適用時點、範圍及執行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稅捐稽徵法第6條修正條文適用時點、範圍及執行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
檢送司法院「稅捐稽徵法第6條修正條文適用疑義討論會」相關決議乙份。(財政部96/07/19台財稅字第09604077480號函)
附件:司法院秘書長96/07/05秘台廳民二字第0960014033號函
稅捐稽徵法於96110日修正公布後,實務適用時產生諸多疑義,亟須統整作法。本院乃聘請臺灣高等法院○○○庭長、前新竹地方法院傅庭長金圳擔任講座,於96528日召集各法院民事執行處代表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財政部賦稅署等有關機關,舉辦旨揭討論會,經與會代表縝密研討後,作成下列決議:一、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規定適用之時點,限於96112日修正生效後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始有其適用。二、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第3項規定應優先受償之地價稅、房屋稅,應僅限於就該執行標的物所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三、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所規定之地價稅、房屋稅,含96112日修正生效後歷年度欠繳之地價稅、房屋稅。四、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既同列為優先債權,受償順序應相同,如案款不足清償時,應依稅額比例受償。五、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之買受人時,應一併通知相關稅捐稽徵機關。六、法院進行拍賣時,除通知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外,毋庸主動通知其他尚有欠稅之稅捐稽徵機關參與分配。至於稅捐機關間是否相互通知,請稅捐稽徵機關自行聯繫決定。七、拍賣之建物部分屬未辦保存登記或無座落門牌,甚或面積構造、層次等與房屋稅籍資料不符者,法院於函查稅捐數額公文附表中業已列出,無庸再檢送成果圖。八、已逾限繳期限未逾滯納期之欠稅案件,於接獲拍定通知時,其稅捐數額應計算至拍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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