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費用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釋示函令標題
強制執行費用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法院拍賣之土地,拍賣價款不足支付執行費用,其執行費用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說明:二、按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執行費用,係債權人在聲請強制執行前或執行程序進行中,為使強制執行可能而墊支之必要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編者註:85/10/11以後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已無優先受償權);而土地增值稅乃執行拍賣所發生,其受償順序,似在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執行費用之後,前經司法行政部函釋有案。(財政部71/08/07台財稅第35903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共有人死亡絕嗣土地買賣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新莊知識產業園區、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八里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北投奇岩新社區、北投士林科學園區、 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