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第三人定期信託資金信託單得作為擔保品

第三人定期信託資金信託單得作為擔保品

釋示函令標題
第三人定期信託資金信託單得作為擔保品
釋示函令內容
納稅義務人以第三人所有之信託投資公司定期信託資金信託單,經以稅捐稽徵機關為質權人設定質權,擔保申請復查應繳之二分之一稅款者,應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十一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予以受理。(編者註:依現行法係於訴願時有繳納二分之一稅款或提供擔保問題)(財政部70.1.7.台財稅第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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