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共有之土地得作為擔保品
釋示函令標題
分別共有之土地得作為擔保品
釋示函令內容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以該公司股東(負責人之配偶)所有之土地作為申請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擔保品,其應有部分僅佔土地所有權之二分之一,如該項共有土地係屬分別共有,依民法規定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者,可依規定辦理。(編者註:依現行法係於訴願時有繳納二分之一稅款或提供擔保問題)(財政部70.9.16.台財稅第三七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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