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示清算人應否就解散前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時之欠稅再限制清算人出境疑義
釋示函令標題
核示清算人應否就解散前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時之欠稅再限制清算人出境疑義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公司解散後,其清算人是否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限制出境辦法)第4條規定之變更負責人,應否就解散前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時之欠稅,再限制清算人出境疑義乙案。說明:二、本案有關公司原負責人(A君)及清算人(B、C、D、E君)之出境限制問題,查限制出境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繳清依該辦法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緩者,即得解除出境限制;又本案據貴局函稱,B、C、D、E君僅因法定清算人身分(該公司之全體董事),經貴局函報本部於94年8月4日辦理限制渠等出境,故經繳清該限制出境案之全部欠稅或罰緩後,即得解除出境限制。至A君(公司負責人),除本部94年8月4日辦理之限制出境案外,尚有89年6月9日及同年9月4日辦理之限制出境等2案,故於繳清各該等限制出境案之全部欠稅及罰緩前,尚不得解除其出境限制。(財政部96/01/30台財稅字第096045006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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